如何认定医疗纠纷中医方的过错,哪些情形不属医疗事故?


在医疗纠纷中,认定医方的过错以及明确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 首先,关于如何认定医疗纠纷中医方的过错。医疗过错指的是医方在医疗过程中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存在主观上的过失。认定医方过错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一是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如果医方的诊疗行为明显偏离了这些规范,就很可能存在过错。例如,医生在手术前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必要的检查,导致手术中出现意外情况,这就属于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 二是医方是否尽到告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如果医方没有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导致患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治疗并受到损害,那么医方可能存在过错。 三是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当医方的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时,医方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判断因果关系时,通常需要借助专业的医学鉴定。 接下来,我们看看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第一种情形是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情况紧急,医生需要在短时间内做出决策并采取行动,可能无法完全按照常规的诊疗程序进行。只要医生的行为符合医学原则和急救规范,即使出现了不良后果,也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第二种情形是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过程中,由于患者的特殊情况,即使医生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仍然无法避免的不良后果。例如,某些患者对某种药物过敏,而这种过敏反应是极其罕见的,医生在用药前已经按照常规进行了过敏试验,但仍然发生了过敏反应,这种情况就属于医疗意外。 第三种情形是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医学是不断发展的,目前仍然存在许多未知的领域和无法解决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医生无法对某些不良后果进行预料和防范,因此不能将其认定为医疗事故。 第四种情形是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如果医疗机构在输血过程中严格遵守了相关的操作规程,对血液进行了必要的检验和检测,但仍然发生了输血感染,那么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不属于医疗事故。 第五种情形是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如果患者或者其家属不配合医疗机构的诊疗安排,拒绝进行必要的检查、治疗,或者不按照医嘱服药等,导致病情延误并出现不良后果,那么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 第六种情形是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无法正常开展医疗活动,导致患者出现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 总之,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准确认定医方的过错以及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医学专业知识进行判断。如果遇到医疗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