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是怎样认定的?


在法律领域,累犯是一个重要的概念。所谓累犯,通俗来讲,就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特别累犯则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 然而,对于未成年人,法律有着特殊的规定和考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要认定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关键在于犯罪时犯罪人的年龄。只要犯罪人在犯前罪和后罪时,有任何一次犯罪行为发生时不满十八周岁,就不能认定为累犯。这是因为未成年人在心智和认知方面尚未完全成熟,其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相对较弱。法律给予未成年人特殊的宽宥,也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他们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 举例来说,如果一个未成年人在十七岁时犯了一次罪,之后在二十岁时又犯了新罪,由于前罪发生时他不满十八周岁,所以不能认定他构成累犯。同样,如果一个人在二十岁时犯了一次罪,之后在二十三岁时又犯罪,即便第二次犯罪与第一次犯罪时间间隔在五年内,但由于他两次犯罪时都已成年,若符合累犯的其他条件,就可能被认定为累犯。 总之,在判断未成年人是否构成累犯时,年龄是核心要素。法律通过这样的规定,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关怀和保护,也遵循了刑罚的目的和原则,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