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在多式联运中,货物发生毁损、灭失时,怎样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我参与了一次多式联运业务,运输途中货物出现了毁损和灭失的情况。我不太清楚在这种多式联运的模式下,到底该如何去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想知道具体的判定标准和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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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式联运
  •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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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式联运中,当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时,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了解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概念。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简单来说,就是和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负责组织整个多式联运过程的一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四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这意味着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有着相当重要的责任。 如果能够确定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例如,如果货物是在铁路运输区段发生毁损、灭失,那么就按照铁路运输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要是在公路运输区段出现问题,就依据公路运输的相关法律。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有时候很难确定货物的毁损、灭失具体发生在哪个运输区段。在这种情况下,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多式联运经营人一般要对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存在上述免责情形。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通常按照货物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当事人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总之,在多式联运货物发生毁损、灭失时,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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