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名誉权侵权如何认定和处理?


新闻名誉权侵权是指在新闻报道中,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每个人都有权利让自己的名誉不被无端损害。 在认定新闻名誉权侵权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是违法行为,也就是新闻报道存在内容失实、侮辱、诽谤等情况。比如,报道中故意编造虚假事实,或者使用带有侮辱性的词汇描述他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其次是损害事实,即因为这篇新闻报道,使得被报道者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到损害。比如个人可能因此受到他人的指责、误解,企业可能导致客户流失、业务受损等。 再者是因果关系,要求损害事实是由新闻报道的侵权行为所直接导致的。如果被报道者本身就存在一些负面情况,即使新闻报道存在部分失实,但损害结果并非主要由报道造成,那么就很难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是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就是明知报道内容虚假或可能会损害他人名誉,仍然进行报道;过失则是应当预见报道可能会产生不良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当认定构成新闻名誉权侵权后,被侵权人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式。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比如要求新闻媒体停止继续传播侵权内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还可以要求侵权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一般是通过在相同范围内发布更正声明等方式,以消除之前报道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被侵权人也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因名誉受损导致的经济损失等。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经济损失则需要被侵权人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总之,在遇到新闻名誉权侵权时,被侵权人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