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如何认定?


在法律领域,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手资料。比如合同的原件、作案的凶器等。对原始证据证明力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认定原始证据的证明力,首先要考虑证据的客观性。客观性意味着证据是真实存在的,不是人为编造或伪造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审判人员会根据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在审查原始证据时,法官会从证据的形成过程、保存状态等方面来判断其是否客观真实。例如,一份手写的遗嘱,法官会查看纸张的年代、笔迹的真实性等,以此来确定遗嘱是否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是否存在被篡改的可能。 其次是关联性。关联性指的是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只有与案件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原始证据,才能对案件起到证明作用。比如在一个盗窃案件中,现场发现的嫌疑人的指纹就是具有关联性的原始证据,因为指纹能够直接指向嫌疑人曾经到过案发现场,与盗窃行为存在关联。如果证据与案件事实毫无关联,即使它是原始证据,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再者是合法性。合法性要求证据的收集和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如果原始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那么它就不具有合法性,不能被法庭采纳。例如,在没有合法搜查手续的情况下取得的证据,就可能因为违反合法性原则而不被认可。 此外,在多个原始证据存在的情况下,还需要对它们的证明力大小进行比较。一般来说,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而且,原始证据的证明力通常大于传来证据。比如,合同原件的证明力就大于合同复印件。 原始证据证明力的认定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等多个方面进行判断。当事人在提供原始证据时,也应当确保证据符合这些要求,这样才能使证据在诉讼中发挥最大的作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