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钱反复挪用数额该如何认定?
我公司有个人反复挪用同一笔资金,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对于这种一笔钱反复挪用的情况,数额是怎么认定的。想知道是按照每次挪用的金额累计,还是有其他的认定方式,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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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对于一笔钱反复挪用数额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我们要了解挪用资金罪或挪用公款罪这些相关概念。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挪用公款罪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关于数额认定,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如果多次挪用同笔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比如,张三第一次挪用了10万元,后来又挪用10万元去还前面那笔,到案发时还有5万元没还,那挪用数额一般就认定为5万元。这是因为这种情况下,实际处于被侵害状态的资金规模是以最终未归还的为准。 如果是多次挪用公款,各次挪用的公款均未归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例如李四分别三次挪用公款,第一次5万,第二次8万,第三次10万,且都没还,那挪用数额就是5万+8万+10万=23万。这是因为每一次挪用行为都对公款的合法占有和使用造成了侵害,所以要累计计算。 如果多次挪用公款,并将挪用的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累计计算挪用公款数额。因为营利活动和非法活动本身就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对其挪用数额的认定更为严格,要将每次挪用的数额累加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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