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产份额如何确定?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共有房产份额的确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涉及到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下面将详细介绍确定夫妻共有房产份额的方法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来确定房产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就房产份额达成了书面协议,那么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份额享有房产权益。例如,夫妻二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房产双方各占50%的份额,那么在法律上就会按照这个约定来确定份额。 其次,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双方对该房产享有平等的权益。这里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婚后购买的房产通常是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没有明确的份额划分。 然而,如果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部分享有权益,具体份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和确定。 此外,如果房产是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总之,确定夫妻共有房产份额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夫妻双方的约定、购房资金来源、房产登记情况等。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建议夫妻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法律途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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