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是不得施行强迁的?


在我国,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多种情形是明确不得施行强迁的。 首先,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裁决就像是一个官方的判定结果,如果没有这个判定,就不能随便进行强制拆迁。这是为了确保拆迁行为有合理合法的依据,不是随意为之。相关法律规定,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 。 其次,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拆迁涉及到被拆迁人的居住和生活问题,如果没有提供相应合理的补偿资金,或者没有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子让被拆迁人居住、周转,就不能强行让人家搬走。比如,如果承诺给被拆迁人安置的房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这显然不符合要求,就不能实施强迁。 另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公证。这一系列规定是为了保证拆迁过程公开、透明、合法,保护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和财产安全等权益。 还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也不得实施强迁。因为被征收人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个过程中就不能强制拆迁。 同时,土地方面存在未批先用、越权批地、擅自下放土地审批权、规避审批权以租代征、土地供用方式违法、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集体土地非法入市、非法圈地违规设立各类开发区等情况时,同样不得施行强迁。这些土地方面的违法情况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规定,基于此的拆迁行为自然也不被允许。这是依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土地使用和征收的合法性进行严格把控。总之,这些规定都是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强迁的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