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违法强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我家房子面临拆迁,但是拆迁方的一些做法让我觉得很不合理,甚至可能是违法强拆。我想知道最高院在这方面到底是怎么规定的,这样心里能有个底,看看他们的行为是不是真的违法了,要是违法了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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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对于违法强拆有诸多规定。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指出,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也就是说,如果是针对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行政机关有相应强制执行权,法院不受理这类非诉执行申请。比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若是逾期不拆除的,将可能会被强制拆除 ,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拆除流程。 另外,在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案件方面,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或者补偿协议达成后反悔的,同样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当事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有关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会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 还有,法院不予执行以下征收补偿决定:明确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确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了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产生活经营条件没有得到保障;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超越职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强制执行的情形。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公民在拆迁过程中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机关的拆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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