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多份遗嘱的效力?
我家里老人先后立了几份遗嘱,内容还不太一样,现在老人去世了,我们都不知道该以哪份遗嘱为准。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认定多份遗嘱效力的呢?是不是后面立的遗嘱就一定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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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财产进行处分的重要法律文件。然而,当出现多份遗嘱的情况时,如何认定其效力就成了一个关键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遗嘱的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不同形式的遗嘱有不同的成立条件。例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对于多份遗嘱效力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也就是说,在认定多份遗嘱效力时,先看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如果多份遗嘱都符合法定形式,且内容存在抵触,那么以最后所立的遗嘱效力优先。比如,老人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房产留给大儿子,后来又立了一份代书遗嘱将该房产留给小儿子,只要这两份遗嘱都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那么就应当以代书遗嘱为准,房产由小儿子继承。 不过,如果遗嘱存在无效的情形,那就另当别论了。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如果多份遗嘱中有无效的遗嘱,那么这份无效遗嘱就不能作为认定遗产分配的依据。 综上所述,认定多份遗嘱的效力,要先审查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排除无效遗嘱,然后在内容抵触的情况下,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这样才能在法律层面保障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得以实现,也能确保遗产的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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