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子怎么判?


在离婚案件中,房产的判决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问题,通常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归属和分割方式。 首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一般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如果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子,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法院会先尊重双方的意愿,如果双方能达成一致协议,就按照协议来处理。比如,双方协商房子归一方所有,得到房子的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其次,如果房子是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举个例子,男方婚前付首付买了一套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如果协商不成,房子可能会判给男方,但男方需要对女方就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进行补偿。 此外,如果房产涉及赠与、继承等情况,判决会更加复杂。比如,一方父母在婚后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总之,离婚时房子的判决要综合考虑购房时间、出资情况、产权登记等多种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