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产该如何分配?


在离婚时,房产的分配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问题,其分配方式需依据不同情形来确定。 首先,若该房产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并且在婚后也没有对产权进行变更,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在离婚时,这套房产仍归该方所有,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例如,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子,并且房产证上只有其自己的名字,那么离婚时这套房子就属于其个人财产。 其次,若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不管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一方还是双方的名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在离婚时,通常会按照平等分割的原则来处理。不过,如果双方对房产的份额有特别约定,那么就按照约定进行分配。比如夫妻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该房产双方各占50%的份额,那么离婚时就按照这个约定来分配。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例如,男方婚前支付首付购买了一套房子,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可能会将房子判给男方,但男方需要对女方就共同还贷部分以及房子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此外,如果房产是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若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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