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物品的价格数额如何确定?


在法律实践中,确定被盗物品的价格数额是处理盗窃案件的重要环节,因为这关系到对犯罪行为的定罪和量刑。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确定方法和依据。 首先,对于有有效价格证明的被盗物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应当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被盗物品的价格。例如,如果被盗的物品是刚购买不久,有购买发票,发票上明确标注了购买价格,那么就可以直接依据发票上的价格来认定被盗物品的数额。 其次,如果没有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比如被盗的是一件古董,市场上没有明确统一的价格,也没有购买发票等有效价格证明,这时就需要委托专业的估价机构,依据其专业知识和市场行情等对古董的价值进行评估。 对于一些特殊的被盗物品,其价格确定方式也有特殊规定。对于外币,按照被盗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被盗当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对于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对于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总之,被盗物品价格数额的确定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严格的流程,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准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