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诉讼管辖权怎么确定?
我涉及一起代位诉讼案件,但不清楚该向哪个法院起诉。我只知道是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我才行使代位权。现在我不知道到底哪个法院对此有管辖权,想了解一下确定管辖权的具体规则和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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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影响到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提起诉讼。 关于代位诉讼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对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通俗来讲,一般情况下,是由次债务人(也就是债务人的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来管辖代位诉讼。这是因为由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方便法院审理案件,比如在调查取证、传唤当事人等方面会更便利。 不过,存在一个特殊情况,就是如果案件涉及专属管辖规定时,就不能按照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法院了。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例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如果代位诉讼涉及到专属管辖的情况,就应当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在提起代位诉讼时,要先明确被告住所地,同时也要查看案件是否存在专属管辖的情形,这样才能准确地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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