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追偿权管辖权有什么规定?
我涉及一个代位追偿权的案子,但是不清楚该向哪个法院起诉。我想知道代位追偿权在管辖权方面具体是怎么规定的,依据哪些法律条文,能给我指明正确的起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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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在法律规定上,涉及代位追偿权的管辖权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代位权诉讼的管辖作出了规定。债权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明确了代位追偿权诉讼一般由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当债权人行使代位追偿权时,通常需要向次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因为次债务人所在地往往是与案件事实联系最为紧密的地方,证据收集、调查等工作相对便利。 另外,如果存在多个被告,且被告住所地不同的情况,各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起诉。如果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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