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如何认定为不知情?
我开车时好像撞到了什么东西,但当时没感觉到异常就直接开走了。后来交警说我可能构成肇事逃逸,可我真不是故意的。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像我这种情况怎么认定为不知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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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肇事逃逸指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的行为。然而,要认定逃逸者属于“不知情”,也就是不构成逃逸故意,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判断。 首先是事发时的客观状况。如果事故发生得很轻微,比如只是轻微的刮擦,没有明显的碰撞感、声音或其他能够让驾驶员察觉的迹象,这可能成为认定不知情的一个因素。例如,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与路边的防护栏有轻微刮擦,由于防护栏比较柔软,驾驶员可能感觉不到明显震动,也没有听到特别的声响,这种情况下驾驶员继续行驶就有较大可能是不知情。 其次是驾驶员的后续行为。要是驾驶员在离开现场后,有证据表明其并不知道发生了事故,并且在得知事故后立即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如主动联系警方、配合调查等,也能作为不知情的佐证。比如驾驶员在事后查看车辆,发现有刮擦痕迹,才意识到可能发生了事故,然后马上联系交警说明情况,这就体现出其并非故意逃逸。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了避免错误认定肇事逃逸,在实际判断时,需要结合各种证据来综合分析驾驶员是否确实对事故不知情。如果驾驶员能够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情,那么就不应认定为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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