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方式约定不明该如何认定?
我给人做担保,当时合同里对担保方式没说清楚。现在债务人还不上钱,债权人找我还钱,我也不知道自己该承担什么责任。我就想了解下,像这种担保方式约定不明的情况,法律上是怎么认定我的担保责任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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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担保关系中,担保方式约定不明的认定是一个较为常见且重要的法律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解释相关情况。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常见的担保方式。担保方式主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债务人确实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才需要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担保方式约定不明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规定与之前的法律有所不同,在《民法典》施行前,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按照一般保证承担责任意味着,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存在一些例外情形,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担保方式约定不明的情况,当事人应及时查阅相关合同,结合《民法典》的规定来确定保证责任方式。如果涉及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总之,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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