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社没有实际经营该怎么注销?


农村合作社若没有实际经营,是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注销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法律依据,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这虽然主要是关于破产的规定,但也从侧面说明了合作社在结束运营时是有相应法律程序要遵循的。 注销农村合作社,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是成立清算组。根据法律要求,合作社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步是通知债权人并公告。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第三步是开展清算工作。清算组负责清理合作社的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作社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作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 第四步是申请注销登记。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经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时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比如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以及清算报告、营业执照等。登记机关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就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至此,农村合作社就完成了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