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怎样区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我在和政府部门打交道时,对他们的一个决定不满意,听说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来解决,但我不知道这两者有啥区别,该怎么区分它们呢?我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该选哪种方式,它们各自有啥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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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救济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重要途径,但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如何区分这两者。 首先,从定义上看,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而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简单来说,行政复议是向行政机关提出复查申请,行政诉讼则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二者的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例如,如果您对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该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而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再者,二者的审查范围也有所区别。行政复议不仅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可以审查其适当性。也就是说,即使行政行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但如果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不合理,也可以进行调整。而行政诉讼主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会对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进行过多干预,只有在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判决变更。 另外,二者的程序也不一样。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便、快捷,一般实行一级复议制度,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而行政诉讼程序则较为严格和复杂,一般包括一审、二审等程序,审理期限相对较长。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后,二者的救济途径也有所不同。行政复议决定一般不是终局的,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而行政诉讼的判决则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总之,区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需要从定义、受理机关、审查范围、程序和救济途径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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