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破产撤销权和民法撤销权?


在法律领域,破产撤销权和民法撤销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如何区分它们。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破产撤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并追回财产的权利。而民法撤销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赋予表意人行使的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 从适用范围来看,破产撤销权仅适用于企业破产程序这一特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而民法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更广,它适用于各类民事法律行为,比如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从行使主体上看,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破产管理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代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行使该权利。而民法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自己来主张权利。 从行使期限来说,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破产程序中的特定期间。而民法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根据不同的情形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综上所述,虽然破产撤销权和民法撤销权都与撤销行为有关,但在适用范围、行使主体和行使期限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运用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准确判断适用哪种撤销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