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该如何区分?


在法律领域,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是合同的两种特殊类型,准确区分它们对于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至关重要。下面将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它们的概念。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这里的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而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期限是将来确定会到来的事实。 从特征上看,附条件合同的条件具有不确定性。例如,甲乙约定,如果甲今年考上研究生,乙就将自己的一台电脑赠与甲。“甲今年考上研究生”这一条件是否能实现是不确定的。而附期限合同的期限具有确定性和必然性。比如,甲乙约定,合同自明年1月1日起生效,“明年1月1日”是一定会到来的。 在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判断一个合同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关键在于看所设定的事实是否必然发生。如果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就是附条件合同;如果是确定会发生的,就是附期限合同。例如,约定“如果明天下雨,就购买雨伞”,“明天下雨”是不确定的,属于附条件合同;而约定“合同自一个月后生效”,“一个月后”是确定会到来的,属于附期限合同。 总之,区分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要依据所设定事实的性质,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判断,这样才能准确把握合同的效力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