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三者?
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是合同领域常见的三种责任形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比如,甲和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向乙支付了1万元定金,如果甲违约不买了,这1万元定金乙就可以不用返还;如果乙违约不卖了,就要返还给甲2万元。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预先确定的,是违约后生效的补救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例如,甲和乙约定,如果甲违约要向乙支付5万元违约金,当甲违约时,不管乙实际损失多少,一般就按照5万元来赔偿,但如果乙能证明损失远超5万元,可以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数额。
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它以补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里的赔偿损失就是损害赔偿金。比如,甲卖给乙一批货物,因货物质量问题给乙造成了10万元的损失,甲就需要赔偿乙10万元的损害赔偿金。
三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定金具有担保性质,是预先支付的;违约金是事先约定的违约补偿方式;损害赔偿金是对实际损失的补偿。在实际应用中,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适用;而损害赔偿金与定金、违约金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并用,但需要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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