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如何区分“事实婚姻”及“非法同居”?

我和对象没领结婚证就一起生活了,周围人有的说这是事实婚姻,有的说这是非法同居,我有点懵了。我想知道这两者到底怎么区分,它们在法律上有啥不一样的地方,对我现在的生活和以后会有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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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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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以下为您详细解释如何区分它们。 首先,我们来看看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从时间维度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所谓结婚实质要件,一般包括双方自愿结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如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等。比如,张三和李四在1993年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邻居也都认为他们是夫妻,并且他们都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没有禁止结婚的情形,那么他们就构成事实婚姻。 而非法同居,在现行法律中准确的表述应该是同居关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在此之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而是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与事实婚姻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从法律后果方面来看,事实婚姻在法律上具有与登记婚姻相似的效力。在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财产一般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享有法定的继承权等。而同居关系中,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共同财产。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无论事实婚姻还是同居关系,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在抚养权的确定和抚养费的支付等方面,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可能会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区分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的关键时间点是1994年2月1日,在此之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为事实婚姻,之后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则为同居关系。同时,它们在法律后果上也存在明显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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