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如何区分?


在担保领域,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是两种常见的保证方式,它们的区分对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着重要的影响。下面我们从多个方面来详细分析两者的不同。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看,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通俗来讲,就是只有在债务人实在没有能力还钱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以找保证人还钱。而连带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也就是说,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还钱,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还钱,不用等债务人还不上了才找保证人。 从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方面来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只要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承担责任的顺序上,一般保证中,债务人是第一还款人,保证人是第二还款人。只有当债务人的财产经过法定程序执行后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而连带保证中,保证人和债务人处于同一顺序,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向谁主张权利。 从保证责任的强度来说,连带保证的保证人责任较重,因为债权人可以直接找保证人要求还钱,保证人没有太多的缓冲余地。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责任相对较轻,因为有先诉抗辩权的保护。 在实际生活中,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非常重要。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大家在签订保证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