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区分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我在处理一个法律案件时,涉及到管辖问题。不太清楚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到底有什么不同,不知道该依据哪种管辖来处理我的案子。想了解一下它们之间具体的区别,以及在实际案件中如何判断该适用哪种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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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是诉讼管辖中两个重要的概念,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它们的区别。 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打个比方,在侵权纠纷中,侵权行为实施地的法院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法院都对该侵权案件有管辖权,这就属于共同管辖。这种管辖制度的设立,是因为某些案件的特性决定了可能存在多个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地点,而这些地点的法院都有权力来审理该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同一诉讼,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等多种情形都体现了共同管辖。 选择管辖则是指在共同管辖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中选择一个来起诉。还是以刚才的侵权纠纷为例,当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原告可以根据自己的便利、意愿等因素,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来提起诉讼。这其实是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自主选择权,让当事人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实际判断时,如果一个案件有多个法院都能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管辖,那就是共同管辖的情况。而当面对共同管辖时,当事人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进行起诉,这就是选择管辖在发挥作用。总之,共同管辖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管辖权状态,而选择管辖是当事人基于共同管辖所享有的一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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