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了房子一般如何分配?


在夫妻离婚时,房子的分配是一个常见且重要的问题,其分配方式需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首先,我们来看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其中就包括婚后购买的房产。这里所说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从结婚登记到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这段时间。如果房子是在这个期间购买的,通常就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房产的分配,原则上是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夫妻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比如一方愿意放弃房产所有权,或者双方决定按一定比例分割房产等,那么就按照他们协商的结果来进行分配。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也就是尊重夫妻双方自己的意愿。 然而,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那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例如,如果有子女需要抚养,为了保障子女的生活稳定,法院可能会倾向于将房子分配给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行为,比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法院在分配房产时可能会对无过错方进行适当的照顾。 接下来,我们看一些特殊情况。如果房子是一方婚前购买,且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说,虽然房子归婚前购买方所有,但另一方有权获得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的补偿。 另外,如果房子是父母出资购买的,情况又有所不同。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总之,夫妻离婚时房子的分配情况较为复杂,要根据具体的购房时间、出资情况、登记情况等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分配方式。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