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离婚协议书里房屋财产该如何分割?


在民法典中,离婚协议书里房屋财产的分割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而个人财产则是指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财产,或者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财产。对于房屋而言,如果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一方婚前购买且登记在该方名下,通常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的房屋财产,夫妻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如果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将分割方案写进离婚协议书中。 下面分不同情况来具体说明房屋财产的分割方式。 情况一: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这种情况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以协商决定是将房屋归一方所有,由获得房屋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也可以协商将房屋出售,然后分割售房款。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向法院起诉的话,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判决。比如,会考虑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这里的贡献包括购房款的出资比例、装修的投入等;还会考虑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 情况二: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房屋一般会归婚前支付首付并登记的一方所有,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获得房屋的一方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情况三: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如果是一方父母在婚后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总之,在离婚协议书里分割房屋财产时,要先确定房屋的性质,然后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