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在离婚案件中,住房公积金的分割是一个常见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住房公积金的概念。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等特点。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对于这部分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分割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方式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协商分割。夫妻双方可以就住房公积金的分割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这种方式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有利于和平解决纠纷。例如,夫妻双方可以约定一方获得全部住房公积金,同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是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先计算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总额,然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分割。比如,可能会平均分割,也可能会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适当倾向于照顾子女、女方或者无过错方。 需要注意的是,住房公积金虽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它的提取有一定的条件限制。通常情况下,只有在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特定情形时才能提取。因此,在分割住房公积金时,可能无法直接进行现金分割。一般可以采取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折价款的方式进行分割。例如,计算出一方应得的住房公积金份额后,由拥有公积金账户的一方以现金形式补偿给另一方。 总之,在离婚时分割住房公积金,要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合理的方式进行处理,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