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在探讨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时如何分割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住房公积金就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一范畴。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原则上是由夫妻双方均等分割。均等分割是指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平均分配,但这并不意味着绝对的平均。在实际分割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例如,如果一方存在过错,像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法院可能会适当照顾无过错方,在分割住房公积金时让无过错方多分一些。 另外,如果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有书面约定,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就按照约定来处理住房公积金的分割问题。比如夫妻双方约定婚后各自的住房公积金归各自所有,这种约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离婚时就按照这个约定执行。 在实际操作中,分割住房公积金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因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并非随时都能随意支取。一般情况下,只有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等情形下才可以提取。所以在离婚分割住房公积金时,可能无法直接对公积金进行分配。通常的做法是由拥有公积金账户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补偿的金额就是另一方应得的那部分公积金份额。例如,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为10万元,那么平均分割的话,双方各应得5万元。如果公积金账户在一方名下,那么该方就需要给予另一方5万元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