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财产如何分割?


在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比如,夫妻婚后一起购买的房产、车辆,双方共同的工资收入、投资收益等。而个人财产则是指一方在婚前就拥有的财产,或者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遗嘱、赠与等方式明确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离婚诉讼进行财产分割时,基本原则是夫妻双方先进行协商。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按照协商的结果进行分割。这种协商分割的方式充分尊重了夫妻双方的意愿,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 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那么就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一原则是为了保护在婚姻关系中相对弱势的一方。比如,如果一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那么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可以适当多分财产。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的财产,如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有,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总之,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当事人在遇到问题时,最好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