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农村自建房屋如何分配?


在离婚案件中,农村自建房屋的分配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 首先,我们要明确房屋的产权归属。在农村,自建房屋的产权认定通常以宅基地使用证和相关建房审批文件为准。如果房屋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建造的,那么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这种情况下,在离婚时,双方原则上可以均等分割该房屋。 然而,实际情况往往更为复杂。比如,如果房屋是一方在婚前建造的,且建房资金完全由该方承担,那么这套房屋通常会被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房屋是在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建造,并且明确表示该房屋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那么该房屋也会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另外,由于农村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分配取得的。所以在分配农村自建房屋时,还需要考虑宅基地的使用权益。如果一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分配房屋时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采取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同时给予另一方适当经济补偿的方式来处理。 总之,离婚时农村自建房屋的分配需要综合考虑房屋的建造时间、出资情况、产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益等多方面因素。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分配;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