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分割?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一个重要问题,而特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更为复杂。下面为您详细解释特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而特殊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那些有别于普通财产,具有特殊性质或来源的财产,像知识产权收益、公司股权、合伙财产份额等。 对于知识产权收益的分割。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创作了作品并获得了收益,这部分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通常会根据知识产权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如果该知识产权是一方在婚前创作,但在婚后取得收益,一般会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分割,可能会考虑创作方的贡献等因素。依据同样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公司股权的分割则更为复杂。如果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权,在分割时,既要考虑公司的人合性,也要保障非持股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合伙财产份额的分割也有其特殊规定。夫妻一方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财产形式,如具有人身属性的保险金、伤残补助金等,通常会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保费的分红型保险等,其收益部分可能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分割特殊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同时考虑财产的来源、性质等因素,做出公平合理的分割。总之,特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需要依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