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工伤赔偿如何划分?

我在工作中受了伤,现在涉及到工伤赔偿的问题。我不太清楚这赔偿是怎么划分的,是单位全出,还是我自己也得承担一部分呢?我想了解一下具体的划分规则,好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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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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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的划分是一个较为复杂但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过程。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工伤。工伤,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工伤保险条例》是处理工伤赔偿问题的重要法律依据。 当发生工伤后,第一步要进行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认定为工伤后,赔偿责任的划分主要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大部分的赔偿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例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此外,职工因工伤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同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总之,工伤赔偿的划分主要围绕工伤保险的缴纳情况来确定,明确了这些法律规定,劳动者就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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