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后怎样进行留置?


首先,我们要明确刑事拘留和留置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措施。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而留置是监察机关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在特定情况下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调查措施。 从适用对象上看,刑事拘留适用于涉嫌普通刑事犯罪的嫌疑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而留置主要适用于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在刑事拘留后,一般情况下不会直接转为留置。因为二者适用主体和范围不同。如果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及普通刑事犯罪和职务违法犯罪,当满足留置条件时,监察机关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留置手续。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总之,刑事拘留和留置是基于不同法律规定、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的措施,它们之间的转换有严格的法律条件和程序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