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时该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对于工伤职工来说,它直接关系到后续的赔偿和待遇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工伤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内容。 首先是鉴定申请的前提条件。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这意味着,职工需要在病情基本稳定,能够判断伤残情况和劳动能力受影响程度的时候,才可以申请鉴定。 接着是申请所需的材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这些材料是鉴定委员会了解职工伤情和身体状况的重要依据。 然后是申请的流程。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相关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等条文。这些条文对劳动能力鉴定的各个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提供了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