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事实婚姻该怎么解除?

我和对象没领结婚证,但办了婚礼,一直像夫妻一样生活,现在想分开了,不知道这种事实婚姻该怎么解除,是直接分开就行,还是有其他手续,我不太懂,希望有人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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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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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指的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在我国,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处理是有特定法律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也就是说,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要解除这种婚姻关系,一般需要通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来解决。因为在法律上,这类事实婚姻与经过登记的合法婚姻具有同等效力,不能自行解除。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依据《民法典》中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审理和判决。比如,法院会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等因素。《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而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后形成的所谓“事实婚姻”,由于法律不再承认其为事实婚姻,而是按同居关系处理。如果双方要分开,无需通过法律程序来解除同居关系,直接分开即可。但如果涉及到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例如,在财产分割方面,一般会按照双方的出资情况、贡献大小等来进行合理分配。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法院会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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