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事实该怎么解除?


在我国,对于事实婚姻的解除问题,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在我国,事实婚姻的认定有时间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其解除方式与合法登记的婚姻类似。因为这种情况下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若要解除,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日冷静期后,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而诉讼离婚则是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若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形成的所谓“事实婚姻”,法律上视为同居关系。对于同居关系的解除,双方可以自行分开。但是,如果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就需要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关于财产分割,一般是按照双方的出资情况、实际使用情况等进行分割。对于子女抚养问题,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双方应就子女的抚养、教育、探视等问题达成协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这方面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非婚生子女权益以及财产处理的相关规定。 总之,解除事实婚姻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