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该如何执行?
我离婚后孩子归对方抚养,我有探望权,但对方总是找各种理由不让我见孩子。我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可还是没什么效果。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探望权的执行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有什么办法能保障我正常行使探望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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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通俗来讲,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有看望子女的权利。这一权利不仅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也是为了保障子女能够获得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和教育,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在执行探望权时,通常会遇到一些难点。首先,执行标的具有特殊性,它不像一般的财产执行案件那样,有具体的财物可供执行,而是涉及到人的行为和情感。其次,可能会受到被执行人的抵制和不配合。 法院在执行探望权案件时,一般会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说服教育,通过对被执行人进行思想工作,让其认识到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是自己的法定义务,也是保障子女权益的需要。二是采取强制措施,比如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等。但这些措施应该谨慎使用,因为目的是保障探望权的实现,而不是惩罚被执行人。 另外,如果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比如探望方有酗酒、暴力等行为,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探望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 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在行使探望权时,也应该注意方式方法,尽量避免与被执行人发生冲突,以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出发点。同时,如果遇到执行困难,要及时与法院沟通,寻求法律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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