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何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要依照《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程序的相关条款来开展。 首先是申请环节。在刑事案件的判决正式生效之后的两年内,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方有权向作出该判决的法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与中断,均需遵循法律中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接着是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然后是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若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之后执行员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方式多样,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还可以向法院申请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没有按照执行通知去履行法律文书上规定的义务,法院就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他应该承担责任的那部分财产,但要给其留下生活必需品。 相关概念: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扣押: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就地扣留或运到另外场所加以扣留,限制其占有和处分。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变卖:是指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出卖,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