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该如何行使?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通俗来讲,就是合同约定了一方先做事,另一方后做事,如果先做事的一方没做好,后做事的一方就可以不着急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为我们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当我们想要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时,首先要确定自己是否符合行使该权利的条件。也就是合同必须是双务合同,并且有明确的先后履行顺序,同时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例如,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卖方先交付货物,买方再支付货款,如果卖方没有按时交付货物,买方就可以考虑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一旦确定符合条件,接下来就是行使权利的方式。通常来说,不需要复杂的程序,后履行一方可以直接向先履行一方作出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这种表示可以是书面的,比如发函告知对方由于其未履行先义务,自己将暂时拒绝履行相应义务;也可以是口头的,但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纠纷,书面形式更为稳妥。 需要注意的是,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合理适度。如果先履行一方只是部分未履行或者履行有轻微瑕疵,后履行一方不能拒绝全部的履行请求,而只能拒绝相应的部分。比如,卖方交付的货物只有少部分不符合质量要求,买方不能因此拒绝支付全部货款,而只能就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部分货物对应的货款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另外,当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后,后履行一方的先履行抗辩权就消灭了,此时后履行一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总之,先履行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后履行一方的一项重要权利,我们要正确认识并合理行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