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如何行使留置权?


在承揽合同中,留置权是保障承揽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权利。下面为你详细介绍承揽人如何行使留置权。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留置权。简单来说,留置权就是当定作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时,承揽人有权留置自己已经合法占有的定作人的动产。这就好比你给别人做了一个家具,对方一直不给钱,你就可以把这个家具扣下,直到对方把钱给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的债权人就是承揽人,债务人就是定作人。 行使留置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一,承揽人必须合法占有定作人的动产。这意味着这个占有是基于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比如说,你是按照合同约定为定作人加工物品,在加工过程中或者加工完成后占有该物品,这就是合法占有。其二,定作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这是行使留置权的关键条件,如果定作人已经按时支付了相关费用,承揽人就不能留置物品。其三,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也就是说,你留置的物品必须是基于这个承揽合同产生的债权对应的物品。 当满足上述条件后,承揽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了。具体步骤如下:第一步,通知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这个合理期限通常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一般不少于六十日。比如说,你可以给定作人发个书面通知,告知他在六十天内支付费用。第二步,如果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费用,承揽人可以与定作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折价就是双方协商确定一个价格,把留置的物品卖给定作人或者其他人;拍卖、变卖就是通过公开的方式把物品卖掉,然后用所得的价款来偿还定作人所欠的费用。如果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超过了定作人所欠的费用,多余的部分应当返还给定作人;如果不足,定作人还应当补足差额。 需要注意的是,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如果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定作人也可以在支付费用后要求承揽人返还留置的财产。总之,承揽人在行使留置权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