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到期拒付电子商业承兑时如何行使追索权?

我持有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现在已经到期了,但是对方拒绝付款。我不太清楚接下来该怎么做,也不知道具体要走哪些法律程序才能行使我的追索权,希望了解一下详细的操作方法和相关法律规定。
展开 view-more
  • #票据追索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电子商业承兑到期被拒付时,持票人可以通过行使追索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行使追索权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追索权。追索权是指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当你拿着汇票却拿不到钱的时候,你可以向之前和这张汇票有关的人要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当遇到电子商业承兑到期拒付的情况,持票人要做的第一步是取得相关证明。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持票人应及时取得拒付证明,比如系统自动生成的拒付报文等。 第二步是通知前手。《票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最后就是确定追索对象和金额。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关于追索金额,《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综上所述,当电子商业承兑到期拒付时,持票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时取得拒付证明、通知前手,并合理确定追索对象和金额,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