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赔偿或恢复原貌诉讼时效是如何计算的?


在法律中,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的法律制度。通俗来讲,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你不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过了这个时间,对方就有可能不用再履行相应的义务,你再去起诉,可能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了。 对于房屋赔偿或恢复原貌这类物权请求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从你知道自己家房屋被损坏,并且知道是谁损坏的那一刻开始,三年的诉讼时效就开始起算了。 这里需要注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知道”很好理解,就是你明确知晓房屋受损以及侵权人是谁。而“应当知道”是指根据一般人的认知能力和客观情况,你本来应该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义务人的信息。比如,房屋被损坏很明显,周围邻居都知道情况,你没有理由不知道,这种情况下就会被认定为“应当知道”。 不过,《民法典》还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所以,如果超过了二十年,即便你之前不知道权利受损情况,再去起诉也很难得到法院支持了。另外,诉讼时效可能会出现中止、中断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例如,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你因为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无法去法院起诉,那么诉讼时效就会中止,等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诉讼时效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有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比如,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你向侵权人主张过权利,要求对方赔偿或恢复原貌,那么诉讼时效就会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