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税款强制执行权?


税款强制执行权是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时,采取的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权力。 首先,需要明确行使税款强制执行权的前提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也就是说,税务机关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执行权,必须先责令限期缴纳,并且这个限期是给了纳税人一定的缓冲时间去履行纳税义务。 其次,关于强制执行的措施。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有两种。一是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这就好比税务机关通知银行,把纳税人账户里的钱拿出来交税款。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例如,如果纳税人有一批货物,税务机关可以把这批货物查封,然后进行拍卖,用拍卖得到的钱来抵税款。 再者,在行使强制执行权的过程中,税务机关也有一些限制和要求。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但是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这是为了保障纳税人及其家属最基本的生活需求。 另外,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行使强制执行权的过程中,也有相应的权利。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为纳税人提供了救济途径,防止税务机关权力的滥用。 最后,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款强制执行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从责令限期缴纳到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税务机关要确保整个过程合法、公正、透明,以保障国家税收的征收,同时也要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