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探视权?
我离婚后孩子判给了对方,我很想念孩子,想行使探视权,但又不知道具体该怎么做。不知道是直接去见孩子,还是需要和对方商量,有没有什么法律规定的流程呢?希望能了解一下行使探视权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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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也叫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不直接带孩子生活的那一方,有去看孩子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首先,如果要行使探视权,双方能够友好协商是最好的。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和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坐下来,商量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比如,可以约定每周的周末见一次孩子,在孩子居住的小区附近公园见面,见面时长为几个小时。这种通过协议的方式来确定探视权的行使,既灵活又能考虑到各方的实际情况。 要是双方没办法达成一致协议,就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了。法院会根据孩子的年龄、生活习惯、双方的居住情况等各种因素,来判决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例如,如果孩子还小,可能会判决探视的频率高一些,但每次时间短一点;如果孩子上学了,会考虑在孩子的假期或者课余时间安排探视。 需要注意的是,行使探视权要以孩子的身心健康为前提。如果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比如有吸毒、暴力倾向等,法院可以依法中止其探视权。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还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视权。 另外,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协助对方行使探视权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协助义务,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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