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如何解释?
我在做广告相关的工作,听说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有很重要的规定,涉及到广告不能有的内容。但我不太理解这一款到底是什么意思,在实际操作中该怎么避免违规,想了解下它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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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从法律概念来讲,“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类表述属于绝对化用语。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往往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因为它们给人一种该产品或服务是独一无二、无可比拟的印象,而实际情况可能并非如此。 例如,一家企业宣传自己的产品是“最佳的护肤品”,但市场上的护肤品效果会因不同人的肤质等因素而有差异,很难客观地判定某一款产品就是“最佳”。这种绝对化的宣传可能会让消费者基于此产生错误的消费决策。 违反这一规定会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发布有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所以,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在制作和发布广告时,应当避免使用绝对化用语,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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