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交强险条例》第十八条该如何解释?

我买了交强险,最近在处理一些和保险相关的事儿,听说《交强险条例》第十八条很关键,但我不太明白它的意思。我想知道这一条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对我买的交强险有啥影响,在实际情况里该怎么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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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强险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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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下面为你详细解释这一条款。首先,我们来明确几个基本概念。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具有强制性,所有上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购买。 当被保险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也就是车辆从一个车主名下过户到另一个车主名下,就需要办理交强险合同的变更手续。这是因为车辆所有权的转移意味着风险的转移,新的车主成为了交强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如果不办理变更手续,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可能会出现理赔上的麻烦。 从法律依据上来说,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交强险合同与实际的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相匹配,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变更的一般原则,合同主体的变更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在交强险的场景下,就是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在实际操作中,车辆所有权转移后,新车主和原车主需要携带相关资料,如车辆过户证明、双方身份证明、交强险保单等,到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公司在审核资料无误后,会对交强险合同进行批改,将被保险人变更为新车主。 如果不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虽然交强险合同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可能会对被保险人的身份和权益进行严格审核,这可能会导致理赔流程的延长和不确定性增加。因此,及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是非常必要的,它有助于保障新车主的合法权益,也能确保交强险制度的正常运行,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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