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权属管辖该如何解释?


法院权属管辖,通俗来讲,就是确定哪个法院有权受理和审理特定案件的规则。它主要解决的是不同法院之间在受理案件方面的分工问题。比如在日常生活中,你遇到了纠纷要去法院打官司,首先就得知道该去哪个地方的哪个级别的法院,这就是法院权属管辖要解决的问题。 从级别管辖方面来看,我国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大多数普通的民事案件,像邻里之间的小纠纷、一般的合同纠纷等,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来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也是法院权属管辖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地域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去起诉。比如甲起诉乙要求还钱,那么甲通常要到乙住所地的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还有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例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则是法律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比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为了便于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执行,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裁定管辖是在特殊情况下,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它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指定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则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正确理解法院权属管辖对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如果当事人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可能会导致案件被移送或者不予受理,浪费时间和精力。所以,在遇到纠纷需要起诉时,一定要准确了解相关的管辖规定,选择正确的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