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哪六种约定是无效的?


在离婚过程中,离婚协议是非常重要的文件,它规定了夫妻双方在离婚后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并不是离婚协议中的所有约定都是有效的,以下为您介绍六种常见的无效约定。 首先是限制再婚的约定。比如,在协议里写明一方离婚后不得再婚。婚姻自由是我国《民法典》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任何限制他人再婚的约定,都违反了这一基本原则,所以这类约定是无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其次是限制生育的约定。有些离婚协议可能会约定一方离婚后不得生育子女。生育权同样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所以,这种限制生育的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第三种是关于子女抚养权的“买断”约定。有的协议中可能会写一方放弃子女抚养权,且以后永远不能再争取。子女抚养权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所以,这种“买断”抚养权的约定是无效的。 第四种是涉及财产处分侵害第三人利益的约定。例如,夫妻双方在协议中处分了他人的财产。财产处分应当是对夫妻双方合法所有的财产进行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所以,这种侵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处分约定是无效的。 第五种是免除夫妻间法定扶养义务的约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免除对另一方的扶养义务,这种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最后是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财产分割约定。夫妻双方为了逃避共同债务,在离婚协议中故意将财产全部归一方,而债务归另一方或者双方都不承担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所以,这种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财产分割约定是无效的。 总之,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定要确保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出现无效约定,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