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管辖怎么确定?
我遇到了债务加入的情况,现在涉及到管辖问题。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债务加入这种情况该由哪个地方的法院来管辖,是按照原债务的管辖规定,还是有专门针对债务加入的管辖规则呢?想了解一下具体是怎么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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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对于债务加入管辖的确定,首先要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加入债务的第三人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那么就按照该约定来确定管辖。 要是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管辖,那么就需要适用法定管辖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债务加入纠纷里,被告通常包括原债务人和加入债务的第三人,所以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辖权。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要根据具体的合同内容和履行情况来判断。如果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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